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1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81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聯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和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新傳)
- 相對人
- 丁○○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聯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聯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法定代理人和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新傳)設台北市○○路3號9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聯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3年1 月27日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項前段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