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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53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許月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85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毅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雅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3月4日接奉本院94年度執全字第1203號假扣押執行命令(聲請狀內誤載為94年裁全字第1203號假扣押裁定),並查封聲請人所有國稅局之退稅款在案。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返還,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4年度裁全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94年2 月23日以同一事由向本院請求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現由本院94年度促字第9754號受理在案,此有該支付命令卷面及聲請狀等影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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