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5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85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毅理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雅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3月4日接奉本院94年度執全字第1203號假扣押執行命令(聲請狀內誤載為94年裁全字第1203號假扣押裁定),並查封聲請人所有國稅局之退稅款在案。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返還,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4年度裁全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94年2 月23日以同一事由向本院請求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現由本院94年度促字第9754號受理在案,此有該支付命令卷面及聲請狀等影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月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