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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74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74號

聲請人
洪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文
相對人
逸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蔡桂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其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67,000 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94年度存字第316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350 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裁定及執行程序,並以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提出本院94年度存字第316 號提存書、94年度全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板院通94執全廉字第350 號函、存證信函暨其回執(均影本)、戶籍謄本正本、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謄本等各1 件,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7 號准予假扣押裁定,於提供擔保後聲請本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350 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已於93年12月31日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債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4年度促字第455 號支付命令裁定全部准許,並經確定在案,亦據本院調閱該支付命令案卷查明無訛。本件聲請人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債權,其本案訴訟既已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確定,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即可逕向提存所依規定手續領還前開擔保金,毋庸再行請求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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