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李世貴
  • 法定代理人
    王禮義、王寬柔

  • 原告
    甲○○
  • 被告
    精匠工業社即楊素華鉅匠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鑫集雅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65號原   告 甲○○ 被   告 精匠工業社即楊素華 被   告 鉅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禮義 被   告 鑫集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寬柔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訴狀內載明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及第3 項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曹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