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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65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告
甲○○
被告
精匠工業社即楊素華
被告
鉅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禮義
被告
鑫集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寬柔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訴狀內載明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及第3 項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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