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65號原 告 甲○○ 被 告 精匠工業社即楊素華 被 告 鉅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禮義 被 告 鑫集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寬柔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訴狀內載明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及第3 項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曹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