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6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精匠工業社即楊素華
- 被告
- 鉅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禮義
- 被告
- 鑫集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寬柔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訴狀內載明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及第3 項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世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