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77號
- 原告
- 吉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宏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