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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77號

原告
吉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宏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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