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91號
- 原告
-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靖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伍佰零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柒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景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