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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告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靖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伍佰零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柒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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