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靖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伍佰零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柒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