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01號
- 原告
- 聖關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欽發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君律師
- 被告
- 睿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