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告
聖關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欽發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被告
睿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除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文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