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原 告 諮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祖健 被 告 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6398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3,94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59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行一 右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書記官 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