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97號原 告 李世賢即禾億企業社 被 告 家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進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