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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97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告
李世賢即禾億企業社
被告
家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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