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37號原 告 達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雄 被 告 宇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仁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零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