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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明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告
達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雄
被告
宇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仁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零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除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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