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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4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佳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告
東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參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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