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49號原 告 東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參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