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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梁宏哲徐福晉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東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康樂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東家創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劉景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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