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18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群丞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合意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12條可按,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