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6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61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弘穎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106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