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6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61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弘穎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106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