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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70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070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乙○○
被告
永強開發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揭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之營業所或住居所雖均未設於本院訴訟管轄區域內,惟兩造前於訂定系爭契約之時,已經先就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影本在卷可稽(借據第6條第7款),則本院就本件涉訟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自有第一審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24,997元,及自民國9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17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揭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被告永強開發室內裝潢有限公司於93年6月8日邀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50萬元,並簽訂借據,目前該筆借款已逾期未依約繳款,經催討無效,目前尚積欠借款2,124,997元尚未清償,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提出借據、電腦連線作業查詢單等影本為證據。

二、被告方面:被告以目前無償還能力,希望與原告協調等語,因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參、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借據、電腦連線作業查詢單等影本為證據,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之主張自足認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並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原告聲明請求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其此部分請求與法院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要件不符,該部分自不能准許,併予敘明。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 瑞 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 玉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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