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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程怡怡
  •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甲○○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1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被   告 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人          10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已約定因系爭借貸契約涉訟時,合意以原告總行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借據第6 條約定在卷可稽,故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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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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