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1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1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仲諒
- 被告
- 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人 10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已約定因系爭借貸契約涉訟時,合意以原告總行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借據第6 條約定在卷可稽,故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