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1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被 告 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人 10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已約定因系爭借貸契約涉訟時,合意以原告總行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借據第6 條約定在卷可稽,故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