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50號
- 原告
- 奧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宗安
- 被告
- 銘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騏遠
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兩造於92年11月24日簽訂契約書,由原告為被告設計「網站前後台暨會員管理系統程式」,總價款為新台幣520,000 元,原告已依約完成設計工程,被告竟拒不付款為由,請求被告給付服務報酬新台幣520,000 元。惟兩造已合意如因上開法律關係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契約書第15條之約定即明。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