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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50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50號

原告
奧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安
被告
銘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騏遠

           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兩造於92年11月24日簽訂契約書,由原告為被告設計「網站前後台暨會員管理系統程式」,總價款為新台幣520,000 元,原告已依約完成設計工程,被告竟拒不付款為由,請求被告給付服務報酬新台幣520,000 元。惟兩造已合意如因上開法律關係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契約書第15條之約定即明。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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