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0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52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352號

原告
僑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林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當事人主張:

一、原告方面: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5 月間曾向被告購買資訊產品2 批,是以被告受款人,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分別簽發發票日94年8 月25日,面額新臺幣(下同)950,900 元之記明支票乙紙及發票日94年9 月15日,面額1,126,500 元之記明支票乙紙,交被告收執,以代買賣價金之支付。嗣被告表示伊恐無法如期交付上開資訊產品等語。是為免無謂損失,原告除與被告合意解除上開買賣契約外,並簽訂解除協議書,其中確認被告與原告間已無任何債權存在,不得向原告就上揭記明支票2 紙主張任何票據權利,更被告應於94年8 月10日前將上揭記明支票2 紙返還原告等情。詎被告迄今猶仍拒絕返還上揭記明支票2 紙。為此原告已具狀聲請假處分,以限縮爭議範圍。又系爭買賣契約既經兩造於94年8 月9 日合意解除,並確認兩造已無任何債權存在及被告就上揭記明支票2 紙不得主張任何票據權利。是依系爭解約協議書第3 條約定,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系爭支票2 紙之支票權利不存在,及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系爭支票2 紙予原告等語。

二、按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922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以其向被告購買資訊產品作為價金,乃依約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2 紙交被告收執,茲因被告無法如期交付原告所購買之資訊產品,兩造同意解除契約,並約定被告應於94年8 月10日前將系爭支票2 紙返還原告。是以被告應依約返還系爭支票2 紙,惟被告迄不依約返還,則就該票據債權之存否已難認被告俱無爭執,且該支票現仍於被告持有中,是原告非提起本件確認之訴,顯無法除去其危險,應認其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叁、本院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94年5 月間向被告購買資訊產品,原告乃簽發系爭支票2 紙交被告收執,以代買賣價金之支付,嗣因被告無法如期交付產品,兩造合意解除上開買賣契約,並簽訂解約協議書,其中中確認兩造間已無任何債權存在,被告不得向原告就系爭支票2 紙主張任何票據權利及被告應於94年8月10日前將系爭支票2 紙返還原告,而被告迄未返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影本2 紙及解約協議書約書影本1 紙以為證明。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其之系爭票據債權不存在,並依民法第259 條第1 項及第179 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返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既有理由,則其就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支票部分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第2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訴字第1352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 │ │ │即到期日 │(新臺幣)│ 及帳號 │人 │├───┼─────┼─────┼──────┼─────┼─────┼──┤│001 │僑德股份有│國泰世華銀│94年8月25日 │950,900元 │CH0000000 │林果││ │限公司 │行中和分行│ │ │ │資訊││ │ │ │ │ │ 0000000 │股份││ │ │ │ │ │ │有限││ │ │ │ │ │ │公司│├───┼─────┼─────┼──────┼─────┼─────┼──┤│002 │僑德股份有│國泰世華銀│94年9月15日 │1,126,500 │CH0000000 │林果││ │限公司 │行中和分行│ │元 │ │資訊││ │ │ │ │ │ 0000000 │股份││ │ │ │ │ │ │有限││ │ │ │ │ │ │公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 清 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