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4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48號

原告
伸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鈞黛
被告
凌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盛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合約書第6.4 條載稱:「本合約之成立、生效、解釋及履行,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約當事人就任何因本合約、訂單或附件之條款或違約所生之爭議或請求,應以和平友誼之方式解決此等爭議。如任何當事人間無法達成解決合意者,則該等爭議或請求應提交中華民國台灣省台北地方法院仲裁」有系爭合約書附卷可稽,經本院詢問兩造上開契約文句真意,兩造均表示乃合意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由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意,此有兩造陳明狀各一紙在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