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04號
- 原告
- 歐聯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胡盈州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麗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史慧玲律師
- 被告
- 銘星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韋良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泯瑄律師
- 參加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運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