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48號原 告 翰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信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於台北縣八里鄉○○路○ 段76號2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 件足憑,且侵權行為地亦發生在上開營業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項、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