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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30號

原告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玲律師
被告
南強國際影視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長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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