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30號
- 原告
-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周憲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佩玲律師
- 被告
- 南強國際影視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憲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3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