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7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675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駿興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丙○○

       甲○○

       乙○○

       辛○○

            之1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參萬肆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壹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駿興交通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9年9 月5 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1 年,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1計算,並機動調整之(現為年息百分之8.31),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嗣於90年9 月5 日展期1 年,詎屆清償期後,被告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及借款展期約定書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及借款展期約定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亦未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243萬4,913 元,及自91年12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31計算之利息,並自92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 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