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22號
- 上訴人
- 品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國賢世紀有限公司
- 營業所:台北縣新莊市○○路118 之3
-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172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