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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3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37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陳健誠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消費借貸之本金及利息,依兩造間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23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復查無專屬管轄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法?官 黃信滿法?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馬文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37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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