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72號
- 原告
- 香港華曦實業有限公司(DTR INDUSTRIAL & COMMERCIAL COM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明珠律師林欣屏律師廣于霙律師被 告 源美科技有限公司兼 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董安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