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8 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8 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壽夫
- 訴訟代理人
- 鄭濟良
- 被告
- 竑弛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固據原告提出約定書及保證書為憑,惟兩造間就因上開消費借貸、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諸原告前開提出之約定書第13條、保證書第7 條條文內容甚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明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