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3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33號
- 上訴人
- 鉦興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典洋針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
字第183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零參仟參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