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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2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21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啟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設在臺北市○○○路○段90號13樓之4,有公司變更登記表乙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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