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57號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王志銘即泰德企業社 5樓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肆仟捌佰柒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楊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