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7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07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鳳揚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玖萬玖仟肆佰柒拾參元柒角陸分,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為趙元旗,嗣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95年1 月16日變更為乙○○,並經原告於95年2 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鳳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鳳揚公司)邀同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2月23日與原告簽訂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約定融資額度為美金10萬元,額度動用期間自93年12月7 日起至94年12月7 日止。被告鳳揚公司嗣據以於94年5 月24日、94年7 月25日填製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請求開發信用狀,開狀金額及尚未結匯金額(即借款本金)詳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詎被告鳳揚公司於上開融資分別於94年11月4 日、95年1 月2 日屆期後並未依約清償本息,目前尚欠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未蒙清償。爰依民法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金額等情,其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99,473.76 元及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回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以資抗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信用狀號碼 │ │ │ │ │ │ │編號├──────┤未結匯金│年息 │ 起迄日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開狀金額 (美│額 (即借│ │ │ │ │ │ │金) │款本金) │ │ │ │ │ ├──┼──────┼────┼───┼───────┼──────┼────────┤ │ │5NH2/02780/5│ │ │自94年6 月17日│ │ │ │ │202 │91,308.7│7.05% │起至清償日止 (│ │ │ │1 ├──────┤2 │ │押匯日為94年6 │94年7月18日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 │109,2000(元)│ │ │月17日,借款到│ │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 │期日為94年11月│ │在6 個月內按左開│ │ │ │ │ │14日) │ │利息10% 計付,逾│ │ │ │ │ │ │ │期在6 個月以上按│ │ │ │ │ │自94年6 月17日│ │左開利率20% 計付│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自94年8 月4 日│ │ │ │2 │5NH2/03887/4│ │ │起至清償日止 │94年9月5日 │ │ │ │202 │8,165.04│7.3% │(押 匯日為94年│ │ │ │ ├──────┤ │ │8 月4 日,借款│ │ │ │ │14,247.20(元│ │ │到期日為95年1 │ │ │ │ │) │ │ │月2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