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9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97號
- 上訴人
- 玿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三重中興醫院間因94年度訴字第2097號清償債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