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3號
- 原告
- 達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賈俊益律師
- 被告
-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到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到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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