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3號原 告 達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進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