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1號
- 原告
-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廷焜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庭
- 被告
- 啟源通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為請求,惟依兩造授信約定書第22條合意以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件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