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號原 告 甲○○ 被 告 喬麥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甲○○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4年9 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