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徐玉玲

  • 當事人
    甲○○喬麥屋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號原   告 甲○○ 被   告 喬麥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甲○○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4年9 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朱家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