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8號上 訴 人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彬泰流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甲○○間,因94年訴字第428 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