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4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速飛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己○○ 人 2樓 丁○○○ 2樓 戊○○ 2樓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壹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 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丙○○如以新台幣伍拾壹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原告與萬通商業銀行於民國92 年10 月28日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5 條規定聲請合併,並經主管機關核可後,萬通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原告為存續銀行之事實,有原告提出財政部函准文件一件為證,先此指明。 二、本件被告速飛達有限公司、己○○、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速飛達有限公司(下稱速飛達公司)邀同被告己○○、戊○○、丁○○○、丙○○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7 月24日及同年月25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台幣(下同)130 萬元及120 萬元,其到期日、利率均如附表所載,雙方並約定被告速飛達公司應按月支付本息,如未按期付息或任何一宗債務到期不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償還全部本金及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 個月者,加付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速飛達公司於繳納本息至93年12月27日後即未再為支付,已喪失期限利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償還欠款等情,並聲明: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14,12 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丙○○則以:目前沒有錢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②如受不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執行。 ㈢被告速飛達有限公司、己○○、戊○○、丁○○○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應收客票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還款交易查詢等件為證,被告速飛達有限公司、己○○、戊○○、丁○○○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抗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丙○○雖辯稱目無力清償等語,但其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其所辯並非可採。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原告及被告篤獻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訟法第385 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古秀珍 附表: ┌──┬──┬───┬──┬──┬────────┬─────────┬─────────┐ │編號│借款│借款起│利率│借款│利息起迄日 │按前利率百分之十加│按前利率百分之二十│ │ │本金│迄日 │(年 │餘額│ │計之違約金 │加計之違約金 │ │ │ │ │息) │ │ │ │ │ ├──┼──┼───┼──┼──┼────────┼─────────┼─────────┤ │ │1,30│自94年│ │237,│自94年1 月25日起│自94年2 月26日起至│自94年8 月26日起至│ │1 │,000│7 月24│7.51│771 │至清償日止 │94年8月25日止 │清償日止 │ │ │元 │日至94│% │元 │ │ │ │ │ │ │年7 月│ │ │ │ │ │ │ │ │24日 │ │ │ │ │ │ │ │ │ │ │ │ │ │ │ ├──┼──┼───┼──┼──┼────────┼─────────┼─────────┤ │ │1,20│91年7 │ │276,│自93年12月28日起│自94年1 月29日起至│自94年7 月29日起清│ │2 │,000│月25日│ │356 │至清償日止 │94年7月28日止 │償日止 │ │ │元 │至94年│7.51│元 │ │ │ │ │ │ │7月25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