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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6號

返還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86號

原告
立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輝
被告
悅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街155 號,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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