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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古秋菊

  • 當事人
    立泰食品有限公司悅盛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86號原   告 立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輝 被   告 悅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街155 號,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古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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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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