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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4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654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寅○○
被告
卓聯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甲○○
法定代理人
被告
高冠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庚○○
法定代理人
被告
溫德米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58-1
兼上一人
卯○○
法定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丑○○
被告
震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告
凸版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原名陳復興
法定代理人
丙○○原名林採瑟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辛○○原名項郁洲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卓聯企業有限公司、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元及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卓聯公司、甲○○、乙○○○或庚○○中,如任一人給付,其他人於同額給付範圍內,即免給付義務。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叁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3 所示之利息,卓聯公司、甲○○、乙○○○或壬○○中,如任一人給付,其他人於同額給付範圍內,即免給付義務。

被告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4 所示之利息,卓聯公司、甲○○、乙○○○或卯○○中,如任一人給付,其他人於同額給付範圍內,即免給付義務。

被告高冠旅行社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元整及如附表5 所示之利息,卓聯公司、甲○○、乙○○○或高冠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如任一人給付,其他人於同額給付範圍內,即免給付義務。

被告丙○○即延和鐘錶眼鏡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如附表6 所示之利息,卓聯公司、甲○○、乙○○○或丙○○即延和鐘錶眼鏡行中,如任一人給付,其他人於同額給付範圍內,即免給付義務。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7 所示之利息,卓聯公司、甲○○、乙○○○或丁○○中,如任一人給付,其他人於同額給付範圍內,即免給付義務。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叁佰陸拾元及如附表8 所示之利息,卓聯公司、甲○○、乙○○○或戊○○中,如任一人給付,其他人於同額給付範圍內,即免給付義務。

被告震誠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元及如附表9 所示之利息,卓聯公司、甲○○、乙○○○或震誠國際有限公司中,如任一人給付,其他人於同額給付範圍內,即免給付義務。

被告凸版廣告設計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11所示之利息,卓聯公司、甲○○、乙○○○或凸版廣告設計有限公司中,如任一人給付,其他人於同額給付範圍內,即免給付義務。

被告溫德米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卓聯公司、甲○○、乙○○○或溫德米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如任一人給付,其他人於同額給付範圍內,即免給付義務。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如附表13所示之利息,卓聯公司、甲○○、乙○○○或辛○○中,如任一人給付,其他人於同額給付範圍內,即免給付義務。

本判決第項第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庚○○、壬○○、卯○○、高冠旅行社有限公司、丙○○即延合鐘錶眼鏡行、丁○○、戊○○、震誠國際有限公司、凸版廣告設計有限公司、溫德米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辛○○依序以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元、貳拾叁萬柒仟叁佰捌拾壹元、壹拾伍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壹拾柒萬玖仟捌佰元、貳拾壹萬元、壹拾萬元、壹拾陸萬捌仟叁佰陸拾元、貳拾伍萬捌仟元、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元、壹拾玖萬捌仟伍佰陸拾元、貳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卓聯企業有限公司、甲○○、乙○○○、庚○○連帶負擔十一分之一;由卓聯企業有限公司、甲○○、乙○○○、壬○○連帶負擔十一分之一;由卓聯企業有限公司、甲○○、乙○○○、卯○○連帶負擔十一分之一;由卓聯企業有限公司、甲○○、乙○○○、高冠旅行社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十一分之一;由卓聯企業有限公司、甲○○、乙○○○、丙○○即延和鐘錶眼鏡行連帶負擔十一分之一;由卓聯企業有限公司、甲○○、乙○○○、丁○○連帶負擔十一分之一;由卓聯企業有限公司、甲○○、乙○○○、戊○○連帶負擔十一分之一;由卓聯企業有限公司、甲○○、乙○○○、震誠國際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十一分之一;由卓聯企業有限公司、甲○○、乙○○○、凸版廣告設計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十一分之一;由卓聯企業有限公司、甲○○、乙○○○、溫德米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十一分之一;餘由卓聯企業有限公司、甲○○、乙○○○、辛○○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冠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高冠公司)、庚○○、溫德米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溫德米爾公司)、卯○○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卓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卓聯公司)於民國93年4 月間起,邀同被告甲○○、乙○○○擔任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3 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800,000 元、130,000 元(下稱系爭3 筆借款),借款利息均約定依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3.67% 計算,原告調整基準利率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基準利率加計原加碼年率調整計付,到期本金及應付款項應一併清償,系爭3 筆借款分別於93年6 月20日、93年7 月4 日、93年6 月1 日到期,目前尚欠本金1,091,197 元及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另原告分別執有由庚○○、壬○○、卯○○、高冠公司、丙○○即延和鐘錶眼鏡行、丁○○、戊○○、震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震誠公司)、凸版廣告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凸版公司)、溫德公司、辛○○簽發,如附表2至12所示之支票,惟經原告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如附表2至12所示之支票均係由卓聯公司交付予原告,用以支付系爭3 筆借款,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被告溫德公司、卯○○以:如附表4 、11所示之支票確係分別由卯○○、溫德公司簽發,支票係甲○○透過丑○○之介紹向卯○○及溫德公司之會計兼合夥人借票,合夥人有權將票借予丑○○,本件應由甲○○負責等語抗辯。被告高冠公司、庚○○以:如附表2 、5 所示之支票確係由庚○○、高冠公司簽發,但係由丑○○向伊等借票,卓聯公司亦簽發同額支票交付予庚○○及高冠公司,惟均未獲兌現等語抗辯。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1 件、借據影本2 件、授信明細查詢單影本1 件、保證書影本2 件、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8件為證,應堪採信為真實。

五、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被告溫德公司、卯○○、高冠公司、庚○○雖均抗辯其等簽發之支票係由丑○○向其等借票,借予卓聯公司及甲○○,惟卓聯公司及甲○○交付同額支票業經退票等語,惟查溫德公司、卯○○、高冠公司、庚○○既自認如附表11、4 、5 、2 所示之支票確係其等所簽發,即應負票據上之責任,至丑○○向伊等借票交付予卓聯公司及甲○○,及卓聯公司及甲○○交付伊等之支票已退票等情,均係其等與丑○○或卓聯公司、甲○○間之抗辯事由,揆諸票據法第13條之規定,溫德公司、卯○○、高冠公司、庚○○自不得以其等原告前手間之事由對抗執票之原告,仍應負票據責任。

六、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卓聯公司、甲○○、乙○○○連帶返還如附表1 所示之借款及利息暨違約金,及請求其餘被告給付如附表2 至12所示之票款暨法定遲延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主文所示第項至第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且其金額均未逾500,000 元,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下同))│├──┬───────┬───────┬────┬─────────────────┤│ │ │利息計│利率│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利 率││編號│債 權 本 金││ ├────────┬────────┤│ │ │算期間│(年利率)│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6 個月以上,││ │ │ │ │按左列利率10% │其超逾6 個月部分││ │ │ │ │ │,按左列利率20% │├──┼───────┼───────┼────┼────────┼────────┤│ 1 │488,552元 │自民國93年5 月│6.97% │自93年6 月7 日起│自93年12月7 日起││ │ │6 日起至清償日│ │至93年12月6 日止│至清償日止 ││ │ │止 │ │ │ │├──┼───────┼───────┼────┼────────┼────────┤│ 2 │567,745元 │自民國93年6 月│6.97% │自93年7 月17日起│自94年1 月17日起││ │ │16日起至清償日│ │至94年1 月16日止│至清償日止 ││ │ │止 │ │ │ │├──┼───────┼───────┼────┼────────┼────────┤│ 3 │34,900 元 │自民國93年5 月│6.97% │自93年6 月15日起│自93年12月15日起││ │ │14日起至清償日│ │至93年12月14日止│至清償日止 ││ │ │止 │ │ │ │└──┴───────┴───────┴────┴────────┴────────┘┌───────────────────────────────────────┐│附表2 (發票人:庚○○): │├─┬──────┬───────┬───────┬──────┬────┬──┤│編│發 票 日│利 息 起 算 日│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利率││號│ │ │ │ (新台幣) │ │ │├─┼──────┼───────┼───────┼──────┼────┼──┤│1│93年5 月6 日│93年5 月6 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80,000元 │0000000 │年息││ │ │ │行松江分行 │ │ │6% │├─┼──────┼───────┼───────┼──────┼────┼──┤│2│93年5 月6 日│93年5 月6 日 │同上 │79,000元 │0000000 │同上│├─┴──────┴───────┴───────┴──────┴────┴──┤│共計159,000元 │└───────────────────────────────────────┘┌───────────────────────────────────────┐│附表3 (發票人:壬○○): │├─┬──────┬───────┬───────┬──────┬────┬──┤│編│發 票 日│利 息 起 算 日│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利率││號│ │ │ │ (新台幣) │ │ │├─┼──────┼───────┼───────┼──────┼────┼──┤│1│93年5 月12日│93年5 月12日 │美商花旗銀行板│89,725元 │0000000 │年息││ │ │ │橋分行 │ │ │6% │├─┼──────┼───────┼───────┼──────┼────┼──┤│2│93年6 月10日│93年6月10日 │同上 │147,656元 │0000000 │同上│├─┴──────┴───────┴───────┴──────┴────┴──┤│共計237,381元 │└───────────────────────────────────────┘┌───────────────────────────────────────┐│附表4 (發票人:卯○○): │├─┬──────┬───────┬───────┬──────┬────┬──┤│編│發 票 日│利 息 起 算 日│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利率││號│ │ │ │ (新台幣) │ │ │├─┼──────┼───────┼───────┼──────┼────┼──┤│1│93年7 月15日│93年7月15日 │華泰商業銀行松│26,475元 │0000000 │年息││ │ │ │德分行 │ │ │6% │├─┼──────┼───────┼───────┼──────┼────┼──┤│2│93年8 月16日│93年8月15日 │同上 │26,475元 │0000000 │同上│├─┼──────┼───────┼───────┼──────┼────┼──┤│3│93年9 月15日│93年9 月15日 │同上 │26,475元 │0000000 │同上│├─┼──────┼───────┼───────┼──────┼────┼──┤│4│93年10月15日│93年10月15日 │同上 │26,475元 │0000000 │同上│├─┼──────┼───────┼───────┼──────┼────┼──┤│5│93年11月15日│93年11月15日 │同上 │26,475元 │0000000 │同上│├─┼──────┼───────┼───────┼──────┼────┼──┤│6│93年12月15日│93年12月15日 │同上 │26,475元 │0000000 │同上│├─┴──────┴───────┴───────┴──────┴────┴──┤│共計158,850元 │└───────────────────────────────────────┘┌───────────────────────────────────────┐│附表5 (發票人:高冠旅行社有限公司): │├─┬──────┬───────┬───────┬──────┬────┬──┤│編│發 票 日│利 息 起 算 日│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利率││號│ │ │ │ (新台幣) │ │ │├─┼──────┼───────┼───────┼──────┼────┼──┤│1│93年5 月18日│93年5月18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179,800元 │0000000 │年息││ │ │ │行松江分行 │ │ │6% │├─┴──────┴───────┴───────┴──────┴────┴──┤│共計179,800元 │└───────────────────────────────────────┘┌───────────────────────────────────────┐│附表6 (發票人:丙○○即延和鐘錶眼鏡行): │├─┬──────┬───────┬───────┬──────┬────┬──┤│編│發 票 日│利 息 起 算 日│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利率││號│ │ │ │ (新台幣) │ │ │├─┼──────┼───────┼───────┼──────┼────┼──┤│1│93年6 月8 日│93年6月8 日 │板信商業銀行金│210,000元 │0000000 │年息││ │ │ │城分行 │ │ │6% │├─┴──────┴───────┴───────┴──────┴────┴──┤│共計210,000元 │└───────────────────────────────────────┘┌───────────────────────────────────────┐│附表7 (發票人:丁○○): │├─┬──────┬───────┬───────┬──────┬────┬──┤│編│發 票 日│利 息 起 算 日│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利率││號│ │ │ │ (新台幣) │ │ │├─┼──────┼───────┼───────┼──────┼────┼──┤│1│93年6 月30日│93年6月30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100,000元 │0000000 │年息││ │ │ │行土城分行 │ │ │6% │├─┴──────┴───────┴───────┴──────┴────┴──┤│共計100,000元 │└───────────────────────────────────────┘┌───────────────────────────────────────┐│附表8 (發票人:戊○○): │├─┬──────┬───────┬───────┬──────┬────┬──┤│編│發 票 日│利 息 起 算 日│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利率││號│ │ │ │ (新台幣) │ │ │├─┼──────┼───────┼───────┼──────┼────┼──┤│1│93年5 月25日│93年5月25日 │臺北市第一信用│168,360元 │0000000 │年息││ │ │ │合作社永吉分行│ │ │6% │├─┴──────┴───────┴───────┴──────┴────┴──┤│共計168,360元 │└───────────────────────────────────────┘┌───────────────────────────────────────┐│附表9 (發票人:震誠國際有限公司): │├─┬──────┬───────┬───────┬──────┬────┬──┤│編│發 票 日│利 息 起 算 日│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利率││號│ │ │ │ (新台幣) │ │ │├─┼──────┼───────┼───────┼──────┼────┼──┤│1│93年5 月25日│93年5 月25日 │華泰商業銀行松│258,000元 │0000000 │年息││ │ │ │山分行 │ │ │6% │├─┴──────┴───────┴───────┴──────┴────┴──┤│共計258,000元 │└───────────────────────────────────────┘┌───────────────────────────────────────┐│附表10(發票人:凸版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編│發 票 日│利 息 起 算 日│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利率││號│ │ │ │ (新台幣) │ │ │├─┼──────┼───────┼───────┼──────┼────┼──┤│1│93年6 月20日│93年6 月21日 │中國國際商業銀│157,500元 │0000000 │年息││ │ │ │行永和分行 │ │ │6% │├─┴──────┴───────┴───────┴──────┴────┴──┤│共計157,500元 │└───────────────────────────────────────┘┌───────────────────────────────────────┐│附表11(發票人:溫德米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編│發 票 日│利 息 起 算 日│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利率││號│ │ │ │ (新台幣) │ │ │├─┼──────┼───────┼───────┼──────┼────┼──┤│1│93年6 月10日│93年7 月1 日 │華泰商業銀行松│198,560元 │0000000 │年息││ │ │ │德分行 │ │ │6% │├─┴──────┴───────┴───────┴──────┴────┴──┤│共計198,560元 │└───────────────────────────────────────┘┌───────────────────────────────────────┐│附表12(發票人:辛○○): │├─┬──────┬───────┬───────┬──────┬────┬──┤│編│發 票 日│利 息 起 算 日│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利率││號│ │ │ │ (新台幣) │ │ │├─┼──────┼───────┼───────┼──────┼────┼──┤│1│93年6 月9 日│93年6 月9 日 │花蓮區中小企業│220,000元 │0000000 │年息││ │ │ │銀行重慶分行 │ │ │6% │├─┴──────┴───────┴───────┴──────┴────┴──┤│共計220,000元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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