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85號原 告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清 被 告 宏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光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4 月12日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