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12號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Holger St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 被 告 勤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3 月3 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劉景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