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1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12號
- 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Holger St
- 訴訟代理人
- 鄭懷君 律師
- 被告
- 勤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3 月3 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