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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12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玫君程怡怡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12號

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Holger St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
被告
勤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3 月3 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劉景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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