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79號原 告 緯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英商泰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94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 瑞 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賴 玉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