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06號原 告 甲○○ 八樓 訴訟代理人 林耀立律師 被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谷正華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則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被告丙○○之住所地分別在台北縣五股鄉○○路○ 段130 號及高雄市○○○路23號11樓之2,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則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122 公里573 公尺處之路段,係屬苗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