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1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15號
- 上訴人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佳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815 號確認違約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