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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財鑫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樓

      丁○○

            十三之二號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丁○○、乙○○等人因94年度訴

字第8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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