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4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43號
- 上訴人
- 和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翁顯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年94字度訴字第第84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壹仟陸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