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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

原告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告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許樹欣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乙○○ 住臺北市
被告
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臺北縣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被告
戊○○ 住臺北市
被告
癸○○ 住臺北縣
被告
庚○○ 住臺北縣
被告
寅○○ 住同上
被告
壬○○ 住臺北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承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志文律師
被告
鷹奇國際數位影位有限公司
被告
設臺北市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卯○○ 住同上
被告
力嘉國際數位影音有限公司
被告
設臺北市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丑○○ 住同上
被告
經緯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設臺北市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被告
甲○○ 住臺北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長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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