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潘長生
- 法定代理人己○○、辛○○、子○○、丙○○、卯○○、丑○○、丁○○
- 原告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戊○○、鷹奇國際數位影位有限公司法人、力嘉國際數位影音有限公司法人、經緯聯合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原 告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上 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 列三人 共 同 複 代理人 許樹欣律師 乙○○ 住臺北市 被 告 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被 告 戊○○ 住臺北市 癸○○ 住臺北縣 庚○○ 住臺北縣 寅○○ 住同上 壬○○ 住臺北市 上 列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承慶律師 賴文智律師 楊志文律師 被 告 鷹奇國際數位影位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卯○○ 住同上 被 告 力嘉國際數位影音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丑○○ 住同上 被 告 經緯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被 告 甲○○ 住臺北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許清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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