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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

上訴人
鷹奇國際數位影音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振木
被上訴人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頌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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