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陳靜茹
- 當事人鷹奇國際數位影音有限公司、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上 訴 人 鷹奇國際數位影音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振木 被 上訴人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頌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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