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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陳靜茹

  • 當事人
    鷹奇國際數位影音有限公司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上 訴 人 鷹奇國際數位影音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振木 被 上訴人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頌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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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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