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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林玫君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2號原   告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律師 被   告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共   同 沈明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所受理之第000000000N01號「複合多種電信連接器為一體之結構」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觀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同法第90條第1 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4年1 月27日受理之第000000000N01號「複合多種電信連接器為一體之結構」」新型專利舉發案之確定結果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玫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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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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