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梁宏哲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2號原   告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律師 被   告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 林發立律師 ????? 許義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27日所受理之第000000000N01號「複合多種電信連接器為一體之結構」新型專利舉發案是否成立為先決問??題,經於94年4 月25日裁定本件於上開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 ??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舉發案件已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不成立,有該局95年5 月25日(95) 智專三(一)05026 字第09520405260 號函附卷可證,且經被告訴訟代理人林發立律師於本院95年8 月7 日訊問時亦陳明對上開舉發不成立案並未提起行政救濟,已確定在案等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宏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曹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